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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清律师亲办案例
一场跨省抓捕的合同诈骗案以撤案告终
来源:刘胜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量:1062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山东省某县公安局三名经侦民警来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贵州某企业办公楼,出示了有该企业业务部经理蒲某签字并盖有单位印章的两份《***运输协议》,称:该企业涉嫌对承运人刘某实施合同诈骗,需要配合调查,办案民警即将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业务部经理蒲某带回山东某县,并在山东当地对二人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公司也感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为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的沈万江律师、刘胜清律师介入本案,依法维权。

【律师策略】

沈万江律师、刘胜清律师首先对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了一个了解。

涉事公司是贵州一家知名的大型企业,纳税大户,公司一向守法经营,流动资金充足,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而且有专职法务人员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进行合规审查,该公司不存在恶意拖欠的记录。

此外,两名律师对涉事企业的日常业务和签约流程作了一个初步审查,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流程相对规范,对公司印章的使用也有严格的审核把关。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该公司从未签订过山东公安机关出示的这份《***运输协议》。此外,合同上显示的签约地点、履行地点、当事人所在地等都是在贵州境内,若双方存在纠纷,该起纠纷也应当由贵州司法机关管辖,而不应由山东司法机关管辖。

但在调查过程中,两名律师发现在2020年元月某日,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物流公司的十多名货车驾驶员来到公司,指名要求公司的业务经理蒲某将运费支付给他们。王某及蒲某在与这些驾驶员交涉的过程中曾通知刘某(本案的报案人)到场帮忙处理过此事。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刘某向这些驾驶员垫付了运费。

两名律师分析,“垫款事件”与山东公安机关的行为有联系。理由如下:一、公司与这些驾驶员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而这些驾驶员却向公司索要运费,不合常理;二、这些驾驶员跑来公司指名道姓地找蒲某解决问题,背后定有蹊跷;三、刘某与这些驾驶员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刘某却甘愿“垫款”,背后必然有蹊跷。

【程序辩护显成效】

客观来讲,在这一起“垫款事件”中,刘某是为谁垫付运费以及能否将这一起“垫款事件”定性为“合同诈骗”或者说“垫款事件”对认定合同诈骗是否具备证明作用,这些都是存在极大争议的,山东警方以“合同诈骗”立案明显牵强。

经过对案件相关要素进行梳理,两名律师发现山东公安机关存在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1.办案机关提供的两份涉案协议显示:协议签订地是“贵阳市观山湖区”,协议约定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及正常运输途经地均不在山东,也即涉案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均与山东省某县无任何关联。

2.办案人员所称的蒲某、王某对报案人刘某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均不在山东境内,与山东某县完全无涉。

3.蒲某、王某的住所地以及作为被指控涉嫌单位犯罪的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山东境内。

针对办案民警答复的“受害人刘某是在山东老家转的钱”,并以此作为行使管辖权的理由,两位律师认为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及《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从该批复中可知,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据此,山东公安机关对本案完全不具备管辖权。两名律师决定让相关部门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两名律师分别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案单位的上级公安局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

办案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则表达出了不同的观点,理由如下:1.本案管辖权是否有争议,目前下结论为时尚早,因为案件目前还在侦查阶段。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行为的监督一般都是针对“该立案的不立案”或者“不该立案的立案了”两种情况。属地管辖的问题,律师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3.检察院目前没有收到案卷材料,没有看到案件证据,律师可以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或者移送起诉的时候再来提出监督申请。

但两名律师提出了不同观点:1.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伴随整个侦查活动的始终,如果侦查活动一开始就存在违法的情形,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立即进行纠正,以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2.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本案存在非常明显的管辖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经济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属于办案机关“不应当立案(对案件不具备管辖权)而立案”的情形,同时该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能。

面对律师提出的不同意见,接待检察官表示须向领导汇报并请示。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官同意接收律师递交的资料,并将资料录入办案系统。

2020年11月30日,山东公安机关通知家属去办理蒲、王二人的取保候审手续。

2021年1月4日,两名律师接到山东某县检察院打来的电话,称某县公安局以贵州某企业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行为是错误的,检察院已经依法行使监督权,会很快作出处理。

2021年1月11日山东某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对蒲、王二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二人送交《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至此,一场跨省抓捕的 “合同诈骗案”以撤案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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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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