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义,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梁明祥、刘胜清,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园购物中心),地址在贵阳市花果园后街彭家湾。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颖萍,女,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公司法务专员,住贵阳市乌当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花果园购物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义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清,被告花果园购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颖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因认租被告花果园购物中心二期L7018号商铺经营重庆奇奇火锅,于2018年1月24日与被告签订《租赁意向协议》,该协议中约定被告向原告缴纳意向金5万元后在30日内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单原告在缴纳5万元后,被告一直拖延在意向协议上盖章,也不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还拒绝退还意向金。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意向金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从2018年1月24日起至该款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花果园花果园购物中心辨称:收取原告意向金属实,单不同意支付利息,因为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被告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意向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认租被告购物中心二期L7018号商铺经营重庆奇奇火锅,原告应向被告缴纳意向金5万元,30日内双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双方未正式签订租赁合同的,被告应当无息退还该意向金。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缴纳5万元,后双方未在协议约定的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
经审理查明: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意向协议,约定原告认租被告的购物中心二期商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意向金5万元,双方约定在租赁意向协议签订后30日内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单该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签订租赁合同,根据意向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无息退还原告所交纳的意向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意向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单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不符合双方意向协议的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退还意向金50000元给原告张某。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花果园购物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