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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刘胜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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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雷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9%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款的事实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予以偿付。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9%计算利息损失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另,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利息损失应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为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2646元,由原告雷宏某负担446元,被告赵某某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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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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